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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城发〔2017〕369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执法局,杭州市园文局、城管委,宁波市、温州市、舟山市、台州市城管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7〕222号)和《关于印发<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的通知》(建办城〔2017〕6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持生态优先。 各地要从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指出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建设两美浙江的高度,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进一步认识城市湿地资源在调节城市气候、净化城市水质、调蓄城市水循环、维持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重要性。
二、全面摸底调查,科学制订规划。 各地要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对城市湿地、水系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摸底调查,做好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将城市湿地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划定范围,并与城市生态修复专项规划、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等统筹衔接。
三、遵循全面保护,合理利用开发。 要从实际出发,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恢复城市湿地,将城市融入大尺度生态系统;通过综合保护、系统设计等保障湿地与周边环境共生共荣,着眼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四、对照标准要求,做好自评申报。 各地要结合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标准要求,认真开展自评,并根据自评结果和要求,确定申报时间。围绕湿地资源全面保护与科学修复制定有针对性的公园设计方案,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的建设和保护,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联系人:省建设厅城建处,徐剑,联系方式:0571-87055145
附件:1.《关于印发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7〕222号)
2.《关于印发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的通知》(建办城〔2017〕63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