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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价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年10月26日 来源:网络 点击: 字体:


浙建〔2017〕16号


各设区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县(市、区)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自觉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发展工作的创新实践思想,保障全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资源保护、永续利用,建立风景名胜区动态管理机制,特制定《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26日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管理、奖优罚劣、持续改进的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发挥风景名胜区在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建设美丽浙江中的作用,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开展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工作。
  第三条  评价过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遵循科学简明、公开公平、动态持续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评价工作四年为一个周期,每年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开展自查,由省建设厅组织相关部门与专家进行抽查。原则上一个评价周期内,对每个风景名胜区开展不少于一次检查。
  第五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评价应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当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部已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的风景名胜区,检查结果计入,不另行开展管理评价。当年度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综合执法检查不达标或达标,但存在一些问题的风景名胜区,责令限期整改,下一年度纳入省建设厅开展管理评价。
  第六条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础项:主要包括总体规划编制、遥感图斑监测、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年度报告编制、机构设置等情况。
  (二)实施项:主要包括制度建设,规划编制、审批、实施、评估,景源、生物多样性、环境保护,景点及游览设施建设管控,游览安全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景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等情况。
  (三)鼓励项:主要包括保护、提升、弘扬风景名胜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价值,积极开展的特色、示范工作及所获荣誉等情况。
  第七条  管理评价体系评分总分为300分,根据最终得分情况评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级。根据风景名胜区等级差异设置相应的评定等级标准,年度评价为优秀等级的数量,最多不超过当年度部、省检查总数的25%,总分大于或等于200分为良好及以上等级,总分大于或等于150分且小于200分为合格,总分小于150分为不合格。其中,有一项被评为“否优项”的,当年度评价结果不能为优秀;有一项被评为“否决项”的,当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八条  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省建设厅对抽查的管理评价结果进行排序并通报,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周期结束后,省建设厅通报本周期内的管理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人民政府,抄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对评价结果优秀的风景名胜区,予以通报表扬。对评价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风景名胜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九条  建立风景名胜区濒危名单管理机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濒危名单:
  (一)连续两年管理评价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
  (二)在管理评价和监督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经整改达不到要求或者拒不整改的;
  (三)风景名胜资源和价值面临严重破坏或者濒临灭失风险的;
  (四)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有效查处或者拒不纠正的。
  第十条  对于列入濒危名单的省级风景名胜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为1年。
  第十一条  整改完成或者濒危整改期限届满,省建设厅将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处理:
  (一)达到整改要求的,继续保留风景名胜区资格,移出濒危名单;
  (二)风景名胜资源价值未完全丧失,但保护管理明显不力、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约谈风景名胜区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者负责人,挂牌督办。
  (三)风景名胜资源价值丧失或者明显退化,不具备风景名胜区设立条件或标准的,提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因保护管理不力且整改不到位导致风景名胜区被撤销的,追究所在地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整改期限处于评价周期最后一年的风景名胜区,其管理评价结果纳入本轮评价周期排序。整改完成后的管理评价结果纳入下一轮评价周期排序。
  第十四条  管理评价结果纳入其所属设区市主管部门当年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辖区内有优秀的,当年度省建设厅在评定相关设区市主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时酌情加分。
  管理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不合格的风景名胜区,相应下调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拨付额度。
  第十五条  管理评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作不合格论处,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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